建筑工程系对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作者:崔灵智 时间:2015-04-06 点击数:

1、第1章第2条,英文校名是否准确?

2、第1章第6条:人才培养与社会培训并重,改成并行较合适。 “立交桥”一词不够书面化,换个说法。

3、第18条:与金水工程对接,这样具体的做法在章程中提出不太合适。

4、第17条:工作室的提法太具体,不适合写在章程中。

5、第13条描述与第6条有矛盾,是“人才培养与社会培训并重”,还是“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

6、第32条:“创设水文化论坛,建立日照市水文化研究中心,”提法太具体,不适宜写在章程中。

7、第34条:“将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写得太具体,不合适章程。

8、第37条:学校党委改为学院党委。

9、第42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中(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与其地位是否相符;“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与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否冲突。

10、第43条:工会职责中将每条的“听取”一词改为“审议”。“(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改为院长。

11、第50条:院系两级管理中应提出系对人事和财务管理的指导性原则。

12、第51条 “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否合适?

13、章程中有的地方称院长,有的地方称校长;有的地方称学院,有的地方称学校,提法不统一。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学苑路677号 邮编:276826 电话:0633-7983999 传真:0633-7983900 招生热线:0633-7983988
COPYRIGHT©2013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12243号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