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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度保障

作者: 李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07

1-2制度保障

 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组织管理制度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制度总则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成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是学校开展水利技术教学、实训指导、创新发展及服务社会工作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传承创新中心”)的管理,依据国家级省部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传承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教师提高技艺技能与创新能力;凝聚、吸引、孵化杰出技能创新人才;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管理所涉及的传承创新中心包括我院建设的各类工程中心、实训基地以及针对专业建设的各类传承创新服务系统。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实行学院统一管理模式。由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和宏观管理,包括立项审批、建设、设备招投标管理以及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

(二)传承创新中心在日常管理中,设专人管理,以保障中心正常运行,提高中心教学质量。

(三)学院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传承创新中心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每年召开一次中心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条件,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 运行管理

(一)传承创新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业绩档案,作为聘任、晋级和表彰的必要条件。

(二)传承创新中心根据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末研究确定下学期中心使用计划安排,包括:使用项目名称、要求、时间、人数、指导教师等等。

(三)指导教师负责与中心联系,落实学生使用具体事宜;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职业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严格实施学习及操作考核办法,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四)规范填写传承创新中心使用和交接记录,建立传承创新中心使用档案。

(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及大型虚拟仿真系统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设备及系统的利用率。

第六条 安全和环境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中心使用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根据专业要求、课程要求,引入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文化氛围和管理模式,设备配置和布局尽量贴近企业的真实生产场景。

(三)在规定区域内张贴和悬挂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流程、表彰、岗位职责等。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七条 中心基本建成后,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八条 传承创新中心及时对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小组,依据评估标准,每年对中心的建设、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

第十条 传承创新中心评估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专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传承创新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

第十二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第十三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开展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开发、智力服务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科研或技术研发工作量。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负责向专任教师提供专业技艺技能及绝招绝技,参与并实现教师之间传帮带,切实传授一技之长,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负责把优良的工作作风、吃苦耐劳的精神、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专任教师,引导良好行为习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专兼职教师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第十七条 专兼职教师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传承创新实训计划,落实实训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专兼职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传承创新实训日志或报告等。

第十九条 专兼职教师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填写学生《工作经历证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专兼职教师负责向学生所在系部反馈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辅导员或管理教师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组织管理制度

结合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我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传承创新中心”)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领导小组,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实行学院统一管理模式。由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和宏观管理,包括立项审批、建设、设备招投标管理以及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二条 传承创新中心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传承创新中心主任按照《山东水利职业学院传承创新中心主任工作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传承创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政策制定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传承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中心人员的招聘、考评、解聘、聘任合同管理;负责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绩效考核方案的起草,并组织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传承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包括学生培养计划、目标、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 传承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各科研团队的之间的相互合作。

一)负责面向水利行业、产业、区域的科技洽谈、成果展示等交流活动;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转化和推广;负责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负责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传承创新中心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每年召开一次中心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条件,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原则

第八条 传承创新中心的工作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部署的原则。根据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统一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统一设置岗位、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传承创新中心实行每季度议事制度,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人事变动、财务管理、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进行研讨,确定下一季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形成可行性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协同模式

第十条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系统,统一管理传承创新中心资源。资源包括实验室、实验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等,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撑队伍。

第十一条 建立人事管理平台系统,统一传承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包括中心人员的聘任考评、职称晋升、学术成果、国际交流、访问学者管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管理平台系统。对于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进度、过程审计和结题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成果申报和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管理平台系统。统一传承创新中心的学生培养计划、实习实践、国际交流、学位授予等方面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管理平台系统。统一管理中心的财务与资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一条 传承创新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业绩档案,作为聘任、晋级和表彰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 传承创新中心根据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末研究确定下学期中心使用计划安排,包括:使用项目名称、要求、时间、人数、指导教师等。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与中心联系,落实学生使用具体事宜;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职业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严格实施学习及操作考核办法,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第四条 规范填写传承创新中心使用和交接记录,建立传承创新中心使用档案。

第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及大型虚拟仿真系统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设备及系统的利用率。

第二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中心使用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条 根据专业要求、课程要求,引入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文化氛围和管理模式,设备配置和布局尽量贴近企业的真实生产场景。

第八条 在规定区域内张贴和悬挂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流程、表彰、岗位职责等。

第三章 考核管理总则

第九条 传承创新中心及时对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正。

第十条 学院成立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小组,依据评估标准,每年对中心的建设、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 传承创新中心评估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专兼职教师工作职责总则

第十二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传承创新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第十四条 专兼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开展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开发、智力服务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科研或技术研发工作量。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负责向专任教师提供专业技艺技能及绝招绝技,参与并实现教师之间传帮带,切实传授一技之长,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负责把优良的工作作风、吃苦耐劳的精神、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专任教师,引导良好行为习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学院领导下,主持传承创新中心日常工作,制定传承创新中心的研发计划。

2、负责水利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工艺更新、技术创新研究。

3、负责聘用传承创新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学院批准。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看到自身价值,以增强传承创新中心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的工作进度,设施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用品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做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组织中心各类课题申报工作,做好新课题申报、研究及课题科研成果的有效运用及转化工作。

7、推进制定及审核领先的新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标准。

8、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解决新产品生产工艺、新技术、新设应用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9、组织和运用行业内国外技术信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

10、及时完成学院临时交办的工作。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成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聘用人员素质与要求:

第一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
1) 能掌握和应用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熟悉国家水利行业发展政策及趋势。
2) 对学院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正确的了解,能协助领导找出学院技术、管理等薄弱环节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 精通水利专业的技术知识,能解决科研生产及创新教育中的技术问题。
4) 善于收集与运用国内外的新思路、新技术、新设备,以适应本院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的需要,有开创新产品及创新水利教育新模式及新标准的胆识和勇气。
5) 工作中有效益观念,各项工作能从最佳效益考虑。
6) 熟悉或精通本职业务,并能与同事和其它部门相互配合。

第二条 聘用人员可以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是退休的专家,但必须是能解决水利技术问题的专家和具有战略决策能力的专家。

第三条 聘用人员时,本着互补原则。
1)各种专业结构合理,达到专业之间的互相补充。
2)层次间互补,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合理。
3)不同年龄的区间互补,老科技专家与中青年科技人员相结合,以体力、智力、创造力最最旺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

第四条 技术中心聘用的部分松散人员在项目完成之后可以流动。

第五条 有项目时,技术中心选择合适的聘用人员组成项目组,完成技术开发任务,任何部门不得阻止,必须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二章 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人才激励机制
1)立足学院现有的人才资源,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现有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果,这是传承创新中心现阶段人才机制的基本原则。
2)建立创新奖励制度,传承创新中心设立奖励基金。每年根据课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投资大小予以奖励。
3)把课题成果、获奖证书、科技论文等作为传承创新中心人员职称聘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4)积极提高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技术交流活动,使其加强创新意识,更新知识结构,同时注重对水利技术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其创新积极性。
5)关心传承创新中心成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采取确实有效的制度和措施,解决技术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技术开发和创新的新环境。
第七条 技术中心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1)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传承创新中心在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
①德:满分为10分。测评职业道德、协作精神。
②能:满分为20分。测评专业知识、获得信息能力、预见和反映能力、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③勤:满分为10分,测评工作态度、科技事业心、积极性、责任感及出勤情况。
④绩:满分为60分。测评工作实绩,对传承创新中心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书)及其它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项目负责人要编写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 项目名称
② 项目的详细内容
③ 参加项目的单位人员
④项目实施进度没完成的项目要写出原因分析报告
3)考核与资惩办法
①传承创新中心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定期对技术中心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②传承创新中心受聘人员依据考核内容要求作出书面述职报告。
③考核组依据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实际表现及项目大小和经济效益评估结果,予以评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7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④传承创新中心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聘;基本合格者予以警告;合格者继续聘用;优秀者予以奖励,连续五年成绩优秀的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优先晋升职称。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是指对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项目(或课题),运用系统分

析的方法,通过实验研究、设计试制和辩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院教务与科研处负责中心成果管理工作,对成果进行组织总结、评审、鉴定、登记、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和转化等。

第二章 成果的评价

第四条 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经政府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为使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在科技成果评价前,须经科研处审查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后,方可办理成果评价手续。

 第七条 成果评价方式

   1)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以申报知识产权或采用鉴定的形式。

   2)基础理论成果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及引用情况进行评价。

   3)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的相关资料:

   1) 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2) 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3)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九条 成果评价的程序:

   1)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成果,必须经各单位严格审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其建议的评价日期前30日向教务与科研处申请,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2)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院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成果评价的经费从进行评价的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

   4)成果评价结束后应进行归档、登记。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归档、登记

第十条 教务与科研处每年进行一次成果的统计及科研工作量统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成果统计,组织填写《成果登记表》,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登记表交教务与科研处。著作类成果交原著两套,其它成果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登记后退还,论文复印件需附当期刊物目录和版权页)。

 

第四章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一条 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果评价(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均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报送教务与科研处。

  2)教务与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

  3)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4)我院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获奖证书原件及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由学院或有关系、部、处、室组织并以学院的名义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及技术推广等),其服务活动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管理,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长批准并签字。学院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的纯收入,60%归技术服务工作者,15%上缴学校,20%奖励所在单位,5%作科研管理费。凡是本院教职工,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对外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档案(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的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档案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传承创新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中心档案工作是传承创新中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传承创新中心应把档案工作与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同步管理。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中心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准备阶段: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检索的相关参考资料,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 (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产品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产品批准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技术培训总结材料,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总结等。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第五条  实行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课题(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课题)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传承创新中心审查验收。

第六条  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案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连同归档案卷交部门档案室,并由其出具档案号,一份由传承创新中心保存备查,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查。

第七条  每个科研课题进行鉴定或验收前,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凭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和档案号向中心申报。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成果鉴定或验收的申请。

第八条  对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推广应用三个阶段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要注意及时归档,以保证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凡归档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稿),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得撕去。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  科研文件材料装订成册,不能装订的,可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归档保存。照片、图纸的立卷应收集成套,保持完整。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档案的管理应遵循科研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便于保管、保密和方便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传承创新中心和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双方密切配合,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档案应用专用库房保管,属绝密级的科研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  对接收的档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及机密等级。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类保管期限,一律由归档后的第二年算起。密级的确定,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如确需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五条  密级以上的科研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照相、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确因工作需要,经传承创新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借阅科研档案的人员,应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不得私自将案 卷拆开或抽页;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批注,使其污损。借、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双方者应严格检查,如发现档案材料有损坏和遗失,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凡因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科研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泄露机密,造成工作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技术传承创新中心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处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实行学院和传承创新中心二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与传承创新中心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传承创新中心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在学院财务处与传承创新中心管理监督下,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其它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试验、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原辅料、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协作费:根据项目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5、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实习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6、其它:含科研津贴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项目经费到达后,传承创新中心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除课题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凭经费专用折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传承创新中心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有关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第九条  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实习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传承创新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审批。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及与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撤场创新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传承创新中心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传承创新中心及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传承创新中心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六章       

第十四条 传承创新中心会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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