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2-27 点击数: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教语字〔20172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好学校达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增强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增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自觉和自信。

二、建设目标

根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切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1727)中“东中部地区所有省份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学校的达标建设工作”的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在学校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各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达标验收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已命名的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学校(高等学校)可认定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

(二)达标验收标准。根据教语用〔20171号文件颁布的《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幼儿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语委制订了《山东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指标体系》(附件1)。各市教育局、语委应严格按照有关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结合原有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本市各年度工作规划(附件2),指导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各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在自评基础上制订本校工作方案(附件3),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其中成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机构的高校,不晚于2019年底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各市工作规划和各高等学校工作方案于125日前上报省语委办。

(三)达标验收组织分工。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中小学达标建设工作,达标建设可以充分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普通话普及县域验收等工作一并进行。各市教育局、语委对各县(市、区)达标建设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并按年度上报统计结果。省教育厅、省语委按照适当比例,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进行抽查。

高等学校的达标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语委根据各校上报的工作方案单独组织验收或结合驻地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进行验收。

对于成绩突出的学校,省教育厅、省语委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示范校。

(四)达标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包括:召开语委干部、教职工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查阅档案材料(含测试档案);随机听课、交谈,考察普通话使用情况和规范化水平,查看校园、教室用语用字规范化情况;抽测毕业班学生普通话和汉语拼音应用水平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验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全省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附件:1.山东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指标体系(试用)

            2.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规划(申报表)

            3.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方案(申报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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