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馆、器材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3-05-16 点击数:

一、体育部场馆管理制度

1、体育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并就体育场馆的安全和防火、环境清洁卫生、场地和设施管理、设备和器材使用与维护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体育场馆的安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全校师生提供服务。

2、馆内裁判员凳、电子计时器、音响设备、篮球架、排球柱、羽毛球柱等一切体育器材设备,根据需要,由体育部进行指导布置,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3、为保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赛场中心灯光,由体育馆工作人员按时统一管理,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开关电闸。

4、进入田径场活动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攀爬进场。未经批准,不得在场内举行运动比赛和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如需要使用场地,必须提前一周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5、凡利用体育场馆进行体育活动或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制度和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和服务人员有权利进行批评,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6、进入体育馆内活动的各类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各类活动、训练、比赛结束,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时退场。

7、凡进入中心赛场内,必须运动鞋,严禁穿皮质硬底、高跟、塑料鞋、黑色胶底鞋、拖鞋进入场内。如遇雨天,鞋底泥水必须经门口擦垫擦干净,湿的雨具放置在外走廊架上,方能进场。

8、为体育场馆正常运行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物品、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借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短缺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相应责任人予以赔偿。

9、体育部应根据学校确定的体育场馆市场化管理原则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体育场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运行良好。

10、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体育场馆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

11、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烤火器。

12、体育场馆禁止吃零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凡带有甜性的饮料一律不准带进场内。禁止在地面、墙面、桌椅上随意刻画、涂写。

13、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体育场馆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打扫。保证清洁卫生。

14、严禁携带禽畜、易燃、易爆、化学等物品出入体育场馆设施。

15、未经允许严禁各种车辆出入体育场馆设施。

二、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1、器材室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做到思想好、业务精。

2、对所有器材都要登账造册,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器材管理人员,根据体育教师上课所需器材清单,及时提供所需器材,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4、学生体育活动所需器材,应当面与各班体育委员交代清楚,填写器材使用单,活动结束及时如数收回,如有损坏、遗失,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保持器材室清洁,器材归类放置,做到整齐有序。

6、报损器材要及时填写报损单,经体育部核准,体育部主任签字,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报学院报销。

7、坚持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管理员要尽量自己动手修理和制作一些简易器材,全心全意搞好本职工作。

三、体育器材借用制度

1、上课时,教师提前到岗,登记所需器材数量,由体委签名领出和交还。

2、在规定的课外活动时间内,学生可凭学生证借用器材,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3、集体组织的课外锻炼,借用器材由班级体委或指导教师填写借物单,体育部主任签字同意后,统一借用,活动结束后由体委收齐后集中归还。

4、为加强保管,避免丢失,学生借用器材不得自行保管留用,凡隔日不还者,每天收取一定费用,超过三天加倍收费,并停止借用资格一个月。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需借用器材,由体育委员填写借物单,系部主管教师签字,体育部主任审批同意可予借用,活动完毕,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

6、无论个人或集体借用器材,均应爱护使用,凡属使用不当而损坏、丢失者,一律照价赔偿,由丢失者写出报告,经体育部主任核对所赔价格,到器材室交款销账。

7、秒表、钉鞋等比赛贵重物品一律不予借用,确需借用,由指导教师借出和掌握。

8、低值易耗品,一律经旧换新。

9、校运动队借用运动服或其他物品,由指导老师填写借用清单,由部领导审批后,统一向器材室领取,比赛结束后,由指导老师通知队员集中送交器材室。

10、器材室物品只对学生借用,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经部领导同意,方可借用。

11、外单位借用器材,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借条上需有单位公章,审批人、经手人签章。

四、体育器材赔偿制度

体育器材应分类合理放置,妥善保管,严格按《器材借用制度》支领使用,尽量减少损坏丢失,视情处理如下:

1、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打损坏报告,请学院主管院长批示处理意见。

2、属无意损坏的,视程度结合仪器原价,予以适当赔偿。

3、属有意损坏的,视程度结合仪器原价赔偿或处以二倍罚金。

4、属丢失的,应及时打丢失报告,请体育部主任批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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